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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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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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我們
中心介紹
服務對象
1.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。
2.遭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被害人。
3.遭受身體虐待、精神虐待、性虐待、遺棄或疏忽之兒童及少年。
4.違反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兒童及少年。
2.遭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被害人。
3.遭受身體虐待、精神虐待、性虐待、遺棄或疏忽之兒童及少年。
4.違反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兒童及少年。
服務項目
1.24小時緊急救援: (110緊急報案、113諮詢通報)。
2.陪同服務:陪同被害人報案、驗傷、診療、司法偵察,審判出庭。
3.緊急庇護:提供身陷危險情境或無適當住處之被害人暫時性的安全住所。
4.法律扶助:專業律師團提供被害人免費法律諮詢。
5.心理復健扶助:專業輔導團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。
6.經濟扶助:醫療費用補助、心理復健費用補助、訴訟費用補助、律師費用補助、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。
7.協助被害人職業轉介。
8.提供經保護令裁定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。
2.陪同服務:陪同被害人報案、驗傷、診療、司法偵察,審判出庭。
3.緊急庇護:提供身陷危險情境或無適當住處之被害人暫時性的安全住所。
4.法律扶助:專業律師團提供被害人免費法律諮詢。
5.心理復健扶助:專業輔導團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。
6.經濟扶助:醫療費用補助、心理復健費用補助、訴訟費用補助、律師費用補助、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。
7.協助被害人職業轉介。
8.提供經保護令裁定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。
機關首長
組織架溝
中心單位分別有成人保護組、兒少保護組、性侵害保護組、綜合規劃組、暴力防治組(派兼)、醫療服務組(派兼)、教育輔導組(派兼)、人事管理員、會計員。
業務職掌
成人保護組
成人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、緊急救援、安置及調查與初步評估,個案管理及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。
兒少保護組
兒少保護個案之危機處遇、緊急救援、安置及調查與初步評估,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、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執行...
性侵害保護組
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剝削防治綜合業務...
暴力防治組(警察局派兼)
協助保護令申請、緊急救援、出庭...
醫療服務組(衛生局派兼)
驗傷、傷害證據保留...
教育輔導組(教育局派兼)
校園防治、預防宣導...
綜合規劃組
整合年度工作計畫、建構服務網絡、發展服務方案場地設備管理維修及其他不屬他組業務之事項...等。
相關法令
家庭暴力業務相關法規
性侵害業務相關法規
少保護業務法規
性騷擾業務法規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業務相關法規
常見問答(舉例)
113可提供哪些服務
線上受理全國家庭暴力、老人保護、身心障礙者保護、兒童少年保護及性侵害、性騷擾事件通報或求助諮詢
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及通報方式
負責人
1.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,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,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。
2.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人員、勞政人員、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矯正人員、村(里)幹事人員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,於執行職務時,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,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3.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: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、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疑似有遭受不當對待情事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4.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: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移民管理人員、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里幹事、警察人員、司法人員、觀光業從業人員、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、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、就業服務人員、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,知有被害人,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2.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人員、勞政人員、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矯正人員、村(里)幹事人員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,於執行職務時,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,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3.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: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、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疑似有遭受不當對待情事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4.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: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移民管理人員、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里幹事、警察人員、司法人員、觀光業從業人員、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、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、就業服務人員、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,知有被害人,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通報方式
專線:113、110、關懷e起來網站...
家防中心為被害人做什麼
1.協助緊急救援服務
2.陪同診療及驗傷
3.陪同偵訊、出庭
4.轉介就業及經濟協助
5.庇護安置
6.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
7.轉介律師諮詢服務
8.個別及團體諮商輔導
9.人身安全計畫擬定
10.親密關係修復輔導(相對人服務方案)
11.目睹兒少輔導與轉介
2.陪同診療及驗傷
3.陪同偵訊、出庭
4.轉介就業及經濟協助
5.庇護安置
6.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
7.轉介律師諮詢服務
8.個別及團體諮商輔導
9.人身安全計畫擬定
10.親密關係修復輔導(相對人服務方案)
11.目睹兒少輔導與轉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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