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交易法 第三篇
2025-09-08 19:08:51 0 檢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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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單的判決筆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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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綱/內容
本案之前情提要
當事人
被上訴方(本級審之被告):美國政府
上訴方(本級審之原告)1、GRINELL corporation(格林內爾:主要是做不鏽鋼配管材料。2、美國區域電報公司。3、HOLMES ELECTRIC PROTECTIVE corporation(電氣保全公司)。4、自動火災警報公司
Grinell :對美國地區電報公司,持股百分之七十六;對自動火災警報公司,持股百分之八十九;對Holmes,持股百分之百
該公司提供「中央車站」服務
本案類型
民事案件:反壟斷法
單一市場的認定
針對所有相關產品,被認定為單一共同市場,包含自動防盜警報器、自動火災警報器、噴水滅火監控系統、監視信號服務。
按本案之事實:本案當事人,原告方,其產品業務佔市場份額高達87%以上,對於此認定具有壟斷之事實。
本案市場份額之計算:因Grinnell對於美國地區電報公司、自動火災警報公司、Homles,具有持股之事實,所以針對該三間公司對於中央車站提供之業務佔比加總,為百分之八十七(美國地區電報公司,百分之七十三、自動火災警報公司,百分之二、Homels,百分之十二點五)
結論
最高法院判決結果:部分內容維持原本下級審之判決,剩餘部分可在再進行救濟,發回重審
法律依據:法律解釋
謝爾曼法,反托拉斯法(反壟斷法)
第一條(針對「壟斷權」之定義):出現「控制價格」或「排除競爭」之情況,斷定
但書規定,如出現下列情形不在此限,因產品本身極具優秀、現實情境必要之商業需求、與歷史演變相關(在時間上具有絕對領先,不可改變)
源自於「 E。 I. du Pont De Nemours & Co.,351 美國 377,391,76 S.Ct. 994,1005,100 L.Ed. 1264」
其他案件之實例
案件一:美國菸草公司上訴美國政府,328美國 781,797,66 S.Ct. 1125, 1133, 90 L.Ed. 1575
該案認定煙草公司占國內香菸市場份額「超過三分之二」,屬實質性壟斷
案件二:美國訴美國鋁業公司,2 Cir.,148 F.2d 416,429
該案中美國鋁業公司占市場份額達百分之九十,也被認定為壟斷之情形
第二條(構成市場壟斷之要素):1、在「相關市場」具有壟斷權,2、「故意」造成或維持該壟斷權
壟斷權之判定方式:依照「市場份額」而決之
如何認定為「相關市場」
多種產品被認定為相關市場
針對「產品」之特性:具有不可替代性,因為如具有可替代性,將會形成市場自由經濟,可以從價格來影響供需,還會對於供給方及產品進行選擇比價,非出現單一供給之情形,亦為壟斷。
主張理由:下級審法院將提供中央車站服務的所有業務都是為「單一市場」,進而在針對所有「服務」(包含無形、有形,設備)作為審視,認定為Grinnell所有服務,具有不可替代性
本案上訴人之主張:認定為沒有對提供之服務,進行個別的實質檢視,並以防盜報警服務不能與火災報警服務互換為由
本案認定
本案上訴人主張「現實情境之商業需求」,為法規之但書規定,用以得允諾壟斷之情形
推翻「認證」之疑點:認為多產品於同一場景運用,並接連再一起編成單一服務組合,這為該產品應用之必要場合情境
本案導出之想法
對於「市場」之認定
「市場」範圍認定
例如:將「中央車站」視為單一市場,還是將個別產品,區分成個別單一小市場
針對「服務」,而非「產品」:綁定多產品之單一服務,該如何認定,應該為特殊認可
跨領域併購 整合 相等於 壟斷嗎
競爭對手之篩選:互替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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